教务信息

当前位置: 首页

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

作者: 审核: 编辑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5-12-24 浏览次数:

粤开大教务〔201578

关于印发广东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

各市、县电大,省直分校,广东开放大学各单位、部门:

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,现印发《广东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(试行)》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 广东开放大学

20151224

广东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

(试行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我校远程开放教育工作统筹管理,研究和处理教学管理中的问题,保证远程教学过程的实施,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决定成立广东开放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教学指导委员会”), 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章程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(20102020年)、教育部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20124号)、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》(教高厅20063号)、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(教育部令第35号)等文件精神制定。

第三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,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、审议、指导、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。

第二章  组织形式

第四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 副主任委员1人,委员11-13人,总人数为不少于13人,不多于15人的单数。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, 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长担任。其他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学一线教师组成。

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产生:个人申请、相关部门推荐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。

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。

第五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政策法规,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和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特点,有较高的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研究及评价评估能力;

(二)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热心远程教育教学改革,能深入实际,工作扎实,责任心强;

(三)高级职称,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,有能力承担相关工作任务。

第六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,可连任一次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。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因工作变动、退休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委员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进行调整,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。

第七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
第八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成立若干工作小组,审议或评审相关事项为便于开展专门性工作,各工作小组可聘请校内外专家。参与评审工作,工作小组在开展有关审议事项的工作时,小组成员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/2。外请专家出席会议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,但没有表决权。

第三章  工作职责

第九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科学、民主、客观、公正原则开展工作,职责包括:

1.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,研究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,对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、建议和指导。

2.审议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及其人才培养方案。

3.审议教学基本建设(包括学科专业、教学团队、课程资源、实训实验等)及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。

4.审议教学建设立项项目;评定各类教学奖项;对外推荐教学和教学成果项目。

5.评选优秀学生、评定学生奖助学金。

6.有关教学评优评奖、教学工作考核、对外推荐教学和教学成果项目等出现争议时进行调查认定,提出处理意见。

7.其他应当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的职责。

第四章  工作制度

第十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,全体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,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。

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授权,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工作小组,可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和安排组织相关会议,并及时将有关材料(纪要、总结等)上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。

第十二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,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。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委员到会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、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,在讨论、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该委员须回避,并且不参加表决。

第十四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会议的决议有提请复议的权力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,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。经费由教务处统筹,列入年度预算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十六条  各学院可依据本章程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,各分委员会接受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,并制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细则。

第十七条 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投票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八条 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手机版